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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00:0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教职工对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团结动员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院改革和发展,维护学院稳定,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我院建设成具有鲜明特色和较高水平的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重要改革方案、岗位聘任和院内津贴实施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的集体福利有关事项。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院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院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2、代表名额。我院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的10-15%的比例产生。专任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专任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占其中的3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数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5%,少数民族、青年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占适当比例。

3、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所分配名额,通过教职工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一般为10%)。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4、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由院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6、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不称职的,选举单位有权按民主程序撤换。代表院内调动,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

7、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所缺单位进行补选。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代表因行使正常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动员教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改革和建设,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各系(部)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影响的离退休教师、民主党派人士等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但总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每3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召开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筹备

召开教代会前,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学院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并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换届时应制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提案征集等方案。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由院工会与院行政协商后,报院党委审查。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的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议题

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建议,由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后,报请学院党委讨论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和教职工就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院内津贴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出来的议案。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院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下发提案征集表给全体代表,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提案办理由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院长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或实施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组织实施。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院工会和提案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学院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代会上汇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教代会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教代会职权和工作需要,我院教代会设立经审、女工、工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以3~5人为宜。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工会委员或工会专职干部担任。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产生,由院工会提出组成方案并与院行政协商,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基本职责是,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与本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收集整理会议期间与本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主席团讨论;对与本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院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讨论处理;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联席会报告工作;经常与对口行政部门联系,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与决策。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专门委员会(小组)产生为止。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主席团、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

4、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做到既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行政指挥权,又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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