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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职院发〔2018〕4号《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1-11

 

永职院发〔20184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和各部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学院实施“双一流”产学研平台计划。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院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可自主对财政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不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定价应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选择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学院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学院成果完成人或学院下属部门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学院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学院内部转化,学院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已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科技产业处报告并与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学院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科技产业处、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由科技产业处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合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技术审核,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院长或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个人和学院下属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院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如转让该科技成果必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学院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学院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学院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条  鼓励学院内外人员对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科技产业处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经成果完成人、科技产业处审核签字,由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权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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