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1-10-25

永职团发〔2010〕14号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我院团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我院团干管理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条例。

本条例以明确条文规定我院团干的任职条件、团干的产生办法和程序、各级团组织干部的名额和团干的管理权限。这是我院团干队伍建设的重要规章,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团干任职条件

1、团的各级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团章规定的“五要”:政治要坚强、学习要刻苦、工作要勤奋、品德要高尚、作风要扎实。

2、团的各级干部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有与从事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各级团干的候选人:

(1)没有明确的政治方向;

(2)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违反《关于严格团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为发生者;

(4)考试作弊者(学生);

(5)在演说、写作(字)、文艺、体育等方面无任何一项专长者;

(6)不能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者。

4、在职团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引咎辞职:

⑴工作毫无建树,所负责工作多次受到上级批评者;

⑵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⑶考试作弊者;

⑷主辅修专业课,公共课考试中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学生)。

第二章、团干选举办法

1、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各学院系(团总支)委员会必须由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团内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3、选举时可以通过自荐、推荐、发表竞选演说的等形式确定候选人。

4、参加选举的团员代表,必须超过选举代表人数的2/3以上,选举才能有效。

5、候选人必须获得代表人数的一半票数以上才能当选。

第三章、团干产生程序

1、团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全体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新组建的团支部选举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授权辅导员主持。选举可由各系团总支授权,辅导员进行内部分工,分工结果由各系团总支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提交团员大会通过。

2、团支部委员会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组成,每届任期一年。

3、新生入学后,团支部的组建以班级制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经团总支同意,辅导员可以指定1~2人临时负责团支部工作。

4、各系团总支委员会原则上由该系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员人数少于100人的,可由全系团员大会直接选举,选举时间是新学年开始后的前两周。选出团的总支委员会后,由系党总支主持进行内部分工。

5、各系团总支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实创部、文艺部,每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各系团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6、院团委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校团代会的召开,按团章的规定和院党委以及上级团委的要求进行。校团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章、团干部的培训

1、 为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业务能力,必须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培训分为岗位职务培训及专业培训。

2、团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主题,以学习青年工作专业知识及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采用多样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以实施。

3、团总支制定团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团干部学理论、学业务、学经济、学管理,提高团干部素质。尤其是对新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干部,要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学生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团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二)学生团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内涵,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召力和社交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六章 团干考核

1、每学期初,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团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学、勤、能、绩五个方面,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

2、要把学生团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考核称职的学生团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加适当的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团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团干部评优的资格。

4、学生团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销相应职务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团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拉帮结派、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学习不认真,有补考科目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达5次者将对其进行撤职(免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1、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团支部委员会、各系团总支委员会、院团委委员会的委员不得随意否定。除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引咎辞职和由院团委任命或招聘的干部外,对于不称职干部,应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

2、未按本条例规定产生团干,院团委一概不予承认,并按《共青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有工作成绩的团干,上级团组织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4、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团委。

主题词:学生干部 管理 条例

永州职院团委办公室印制 2010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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