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3-19 点击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湘财教〔201282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部门,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现就我省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非顶岗实习阶段(一年制的第一个学期,二年制的前三个学期,三年制的前两个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顶岗实习阶段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顶岗实习阶段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除财教〔2012376号文件规定的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对西部生源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60%之外,其余资金(含收费标准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按73比例分担。三是除以上第二类之外的省直管县市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分担,非省直管县(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类确定(详见下表)。

县市区所属中职学校免学费地方资金分担比例表

2008年人均

可用财力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

其他省直管县市

其他非省直管县(区)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市级

分担

县级

分担

1200元以上

70%

30%

10%

90%

0%

10%

90%

1000-1200

70%

30%

30%

70%

15%

15%

70%

800-1000

70%

30%

50%

50%

25%

25%

50%

800元以下

70%

30%

60%

40%

30%

30%

40%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优先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收入低下的学生。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9号)有关精神,将武陵山、罗宵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中职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中职国家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共担。除财教〔2012376号文件规定的中央财政对西部生源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承担60%之外,其余资金由我省地方各级财政共担。在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政策调整过渡期间,我省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继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确定的办法落实,并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执行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资金分担比例,待过渡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资金分担办法。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教〔201064)要求,确保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水平达到省定标准。已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的,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研究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长效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效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中职学校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应分担的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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