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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5 00:00       点击数: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副科级以上各级干部。

第二条  诫勉谈话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组织实施,作为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对副处级干部,由院领导或委托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负责人直接进行谈话,对科级干部,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会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第四条  进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经组织考察发现或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或不正之风,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人事工作方面,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问题的;

2、在年度或日常考察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且确有问题的,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

3、领导班子中出现明显不团结现象,又未能得到解决的。

4、因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经济损失,不构成纪律追究的;

5、有违反《廉政准则》和其他党纪政纪行为,属于一般性问题,不构成法律追究的;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7、有其他应予制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五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1、确定对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根据组织考察和群众反映,共同研究确定应予诫勉谈话人员。属于处级干部的,报党委同意后进行。

2、下达通知。谈话前,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向谈话对象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内容、时间、地点,提出具体要求。

3、谈话方式。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对涉及的问题当面给予提醒、警告,并限期改正。

4、存档备查。诫勉谈话的记录,经谈话人阅核签字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实施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通过谈话,达到弄清是非,提高认识,教育、提醒和帮助干部的目的。谈话对象对诫勉谈话要正确对待,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清情况,承担应负的责任,主动开展自我批评,并提出纠正的措施。如对提问有异议,允许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被诫勉谈话对象能够正视所谈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并能按期改正的,要予以勉励;在谈话中主动谈出其他违纪问题,并能自查自纠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对问题缺乏认识,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认真纠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