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 时间:2011-10-25

永职团发〔2010〕28号

团委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团委秩序,严肃团委的纪律,纯洁团委的组织,保障团委成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团委成员遵纪守法,维护组织的团结统一,保证组织的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和维护组织的纪律。对于违犯纪律的部门和成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成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组织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部门和成员。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部门和成员违犯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团委内部纪律条例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纪律的部门和成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律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部门和成员。

第二章 处罚类型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职务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团委部门或个人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委职务处分。

第九条 违反民主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委职务处分。

第十条 违反会议纪律,破坏会议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在团委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团委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者撤销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团委办公室纪律,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值班人员值班不认真,日常行为有严重损害团委形象者,由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团委内部纪律条例,滥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其他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未经上级领导授权,私自召开职权范围外会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团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团委工作材料(或方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十七条 警告超过五次、严重警告超过三次的,一律撤销职务。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 若发现有违纪现象应首先将当事人违纪之材料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核实后再交与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办公会决定召开全体团委委员会议对违反纪律人员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若违反纪律者为办公室成员,则直接将材料交与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办公会决定召开全体团委委员会议对违反纪律人员进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对本部门成员均可对职权范围内的违纪现象做出批评警告,此类批评警告不记入团委干部处分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00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捐助管理 办法

永州职院团委办公室印制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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